南京市涟水商会章程
(修 正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南京市涟水商会。英文译名NanjingChamber of Commerce. LianShui.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涟水籍人士或涟水籍人士在南京投资兴办的企业经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各界人士,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行业优势,为促进宁涟两地的经济贸易、技术交流和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红山南路51号1栋3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会员交流,提供会员服务,规范会员行为,推动南京和涟水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具体业务是: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涟水在宁企业的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建立商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南京、涟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宁涟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组织宁涟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宁的涟水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知名度;
(四)开展南京与涟水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宁涟工商界人士来宁投资创业,充分发挥两地宁涟经济技术合作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南京和涟水经济建设作贡献;
(五)加强涟商在宁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走访会员企业,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帮助排忧解难;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投资理财等各项服务;
(七)协助成立涟水在宁乡贤工作站,引领乡贤服务家乡人民,为涟水全面建设作贡献;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涟水籍人士或涟水籍在宁开办的企业;
(二)拥护并严格执行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商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四)自觉维护在宁涟水人形象,弘扬正能量。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核材料
(三)会长办公会讨论;
(四)会长签署意见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委托其他会员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每年度向本团体汇报个人或企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在在商会内部拉帮结派搞小团体。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经查实,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退会费。
(一)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或无故累计不参加本团体活动三次以上的;
(二)未经商会会长授权,擅自以商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三)宣传与党和政府不一致言论,影响商会形象的;
(四)将个人民事经济纠纷在商会内宣扬,有碍团体形象的;
(五)在商会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传播负面消息的。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本章程的规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不退会费。
第十五条 理事的任职条件
(一)会员满一年以上;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提交申请书;
(三)常务会长办公会讨论;
(四)会长签署意见通过。
第十六条 副会长的任职条件
(一)任职理事满一年以上;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提交申请书;
(四)常务会长办公会讨论;
(五)会长签署意见提交理事会表决。
第十七条 理事需任职1年以上方可任职副会长,副会长需任职三年以上方可任职会长。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五个机构,会员大会是本社团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审议会长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并作出表决;
(四)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作出表决;
(五)决定商会解散事宜及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除第十八条(一)(五)需到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其他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参会人员投弃权票的,计入赞成或反对票数多的一方。
第二十条 每届会员大会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候选人;
(三)对会长提名,拟任命为副会长的人选进行表决;
(四)对秘书长提名,拟任命为各部门负责人及副秘书长的人选进行表决;
(五)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进行表决,并监督相关人员对监事会意见处理落实情况;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副会长及副秘长的任免;
(九)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十)领导并监督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并表决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参会投弃权票的,计入赞成或反对票数多的一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并对所议事项进行书面表决。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根据会长会议决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情况特殊,也可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上述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五)组织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六)提名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的权利。
第三十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
(一)审议商会日常财务支出情况;
(二)领导商会日常工作;
(三)领导并监督秘书处工作,对秘书处工作作出指导;
(四)对秘书处提出的工作计划进行表决;
(五)负责会员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并办理移交事项;
(六)决定申请入会的会员吸收;
(七)理事会认为应由会长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二)出席相应的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对会议情况实施监督;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及财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八)向会员大会报告一年的工作情况;
(九)会员大会认为,应该由监事会作出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相关会议表决;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报酬;
(五)负责商会财务报销审批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会长及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理事会、监事会决定交办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2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