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涟水商会会费缴纳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南京市涟水商会章程》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南京市涟水商会全体会员。
第三条 全体会员应自觉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交纳时间为当年5-7月份。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5万元;
(二)第一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3万元;
(三)秘书长单位:年度会费为2万元;
(四)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5000元;
(五)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3000元;
(六)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1000元。
第六条 会员可以自愿交纳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会费。
第七条 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以收定支、略有节余、注重效益为原则。会费主要用于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各类论坛沙龙、商务考察、会务接待、调查研究、对外宣传、聘用人员经费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等。
第八条 加强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制订会费收支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开设银行账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会费使用批准权限:严格按照《南京市涟水商会财务管理制度》实施。
第十条 会长会议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会员,由理事会决定免去担任的本会职务或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四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南京市涟水商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南京市涟水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